此次发布的6起典型案例分别为郭某某遗弃案,马某某、丁某某盗窃案,隋某某故意伤害案,文某甲抚养费纠纷支持起诉案,侯某被故意伤害案及李某贩卖毒品案。这其中既包括故意伤害、盗窃等刑事案件,也包括抚养费纠纷等民事案件;既通过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等举措帮助罪错未成年人顺利回归家庭、社会,也着力解决未成年被害人失管、失教等问题。
本批典型案例呈现出三个鲜明特点:一是此次选编案例注重对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情况的调查评估与分类施策。二是以合作联动为基础,汇聚专业力量凝聚保护合力。三是在高质效办好个案的基础上,注重长效工作机制建设,逐步细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同时将家庭教育指导和督促监护、关护帮教、临界预防、被害人综合救助、控辍保学等工作相结合,实现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
据了解,自2021年5月31日最高检、全国妇联、中国关工委联合印发《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全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来,检察机关大力促推家庭保护责任落实。2023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向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涉案未成年人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7.2万人;对于不适合继续担任监护人的,依法支持相关个人或者单位提起变更、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联合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工作站,链接专业力量,组建指导团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家庭教育指导是推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责任落实的重要举措,必须高度重视、持续推进。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持续监督、支持、推动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强化监护人监护意识,提升家庭教育能力,为未成年人撑起家庭“保护伞”。
隋某某故意伤害案
——人大代表跟进督促监护,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
一、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9日,隋某某(男,17周岁,系高一学生)陪同父亲隋某甲就诊时因排队问题与两名被害人发生争执,殴打该二人致轻伤,后双方当事人和解。鉴于隋某某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2022年6月24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对隋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六个月。因隋某某在考验期内认真接受帮教,积极悔改向好,遵守法律法规,2022年12月24日,检察机关对隋某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人大代表积极链接各类社会资源,持续跟进对隋某某的精准帮教,深入参与对其父母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2023年9月,隋某某顺利考入大学。
二、做法与成效
(一)人大代表参与监督办案,促推案件当事人矛盾化解。本案系隋某甲与他人言语不和冲动所致,隋某某为帮助父亲与对方发生厮打。在侦查阶段,隋某甲因鉴定程序等问题对被害人伤情多次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并因此拒绝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用。检察机关受案后,邀请“春雨联盟”人大代表联络站的全国人大代表参与案件调解和释法说理工作。人大代表多次与隋某某及其父母谈心交流,隋某某和隋某甲真诚认罪悔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二)精准帮教+动态督促监护,助力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升学。因隋某某面临高考,检察机关制定精准帮教方案,通过每周线上联络、每月家访、心理疏导等方式,对隋某某学习情况和思想动态跟进指导。针对其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父亲独断、漠视亲子关系、母亲缺乏话语权、唯成绩论等问题,检察机关向隋某某父母制发“督促监护令”,委托家庭教育指导专家进行针对性指导,为隋某某营造和睦、温暖的家庭氛围。六个月考验期满,检察机关依法对隋某某宣告不起诉。隋某某当年高考失利后,检察机关联合人大代表、心理咨询师等组成帮教团队对其持续提供心理疏导、监护支持,隋某某于次年顺利考入大学。
(三)代表履职与未检工作良性互动,共筑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保护防线。在人大代表的积极推动下,检察机关、妇联会签《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细则》,依托未检社会支持体系协同办公室,积极引入家庭教育指导师、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等服务。同时建立“1+3”枢纽型家校社共育“家庭学堂”,以四级人大代表为纽带,将未成年人保护覆盖到社区、学校、家庭。
三、典型意义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暴露出的家庭教育问题,检察机关要制定有针对性的督促监护和家庭教育指导方案,并不断进行动态调整,有效提升督促帮教的实效。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可以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牵动社会各方力量,促进多方联动,为督促监护工作提供专业帮助,助力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