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18年10月22日印发)

时间:2020-11-25 作者: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2018年10月22日印发)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引,按照省委、最高检关于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

1.深刻认识优化营商环境的战略意义。营商环境集中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改善投资和市场环境,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降低市场运行成本,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加快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优化营商环境事关全省发展大局,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激活社会资源,提升区位竞争力、聚集力、辐射力和国际影响力,构筑新时代山东发展战略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人员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强省贡献检察力量。

2.主动融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大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准确把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乡村振兴、海洋强省建设等重大战略实施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全面贯彻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综合运用打击、监督、预防、教育、保护等手段,切实加强对企业产权、市场秩序、科技创新、生态环境和高铁安全的监督保障,为企业和投资经营者提供丰富优质的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着力营造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改革创新的制度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宜居宜业的生态环境。

二、突出工作重点,紧紧围绕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综合施策、精准发力

3.着力服务重大决策部署推进落实。积极参与和主动服务保障打好“三大攻坚战”,依法严惩破坏干扰重要产业政策、重点投资项目、重大工程的各类犯罪活动,促进项目建设安全平稳推进。积极参与重大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化解专项行动,完善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长效机制,重点惩治非法集资、网络传销、内幕交易、恶意逃废债务等犯罪行为,严防经济案件酿成社会事件甚至引发政治风险。围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真贯彻执行“三去一降一补”政策,依法监督纠正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等确有错误的民商事裁判,依法妥善处置“僵尸企业”破产清算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聚焦现代经济体系建设、促进“十强”产业发展等战略重点,密切关注培育共享经济、数字经济、生物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过程中的法治需求,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强化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努力在培育供给优势、降低供给成本等方面精准发力,为企业优胜劣汰提供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4.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完善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协作配合机制,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揽工程、强迫交易、哄抬价格、阻扰施工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村霸、街霸、行霸、市霸、路霸等欺压群众、横行乡里的不法分子,力求做到打击力度明显加大,办案节奏明显加快,打击准确性明显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坚持依法严惩方针,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保护伞”的惩处力度。强化对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审判、刑事执行等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及时监督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徇私枉法等问题,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决铲除经济领域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有效净化市场环境。

5.依法保护投资经营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加大对侵犯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刑事犯罪的惩治力度,妥善处理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绑架、非法拘禁等案件,依法打击侵占、挪用企业资金、索贿、受贿等妨害企业经营管理秩序的经济犯罪,保障投资经营者人身安全、出行安全、资产安全。重点监督纠正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造成企业资产流失的民商事案件,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法监督纠正利用公权力插手经济纠纷、侵害企业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企业财产、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以办案为名非法限制企业家及经营管理人员人身自由等行为,努力增强企业家的财富安全感、社会获得感、创业幸福感、市场存在感,激发创业创新动力和经济发展活力。

6.坚决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依法严惩不法市场主体非法经营、合同诈骗、偷税逃税、商业贿赂、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犯罪,以及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串通投标、非法控制特定市场、特定商品等犯罪,促进企业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依法严惩破坏干扰初创企业、科技型企业、共享企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等成长型企业发展的各类犯罪,为新兴产业市场主体营造平等参与竞争的良好环境。严厉打击骗贷、洗钱、内幕交易等风险型犯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重点惩治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假借金融创新之名实施的新型金融犯罪,确保金融市场安全稳定。加强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案件的法律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久侦不决等行为,加强对罪与非罪认定错误、量刑畸轻畸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强化办理涉企案件的法律监督和风险管控,加大对相关民事、行政案件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力度。

7.积极推动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完善与各级监委的衔接协调机制,依法办理公职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发放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促进提升公职人员规范履职、廉洁服务水平。密切关注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重大举措,大力推动省委、省政府“一次办好”改革措施的落地落实,探索建立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监督纠正机制,有效运用检察建议和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努力营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优”的发展环境。坚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加快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重点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8.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突出强化对创新驱动战略的司法保护,积极参与知名品牌执法司法服务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的犯罪,重点打击涉及重大科研项目、关键核心技术、新兴业态以及网络侵权、链条式产业化侵权、跨地区跨国境有组织侵权等犯罪,切实保障企业创新活力和收益。依法惩处套取、骗取创新科研项目专项资金、人才补贴及相应优惠政策等犯罪,依法维护科研人员、企业高新技术人才的合法权益,为高新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加强与知识产权服务中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的沟通协作,在健全线索通报、信息共享、案件协调等方面形成合力,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预警机制,降低被侵权的风险。

9.扎实推进宜居宜业生态环境建设。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我省《加强污染源头防治推进“四减四增”三年行动方案》顺利实施,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依法惩治严重污染水源、大气、土壤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党委政府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及时介入侦查,规范引导取证,增强办案实效。深入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推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不断完善“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生态检察模式,为创新创业营造安全舒适的宜居环境。

10.全力营造诚信守法的创业氛围。结合司法办案,深入开展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引导企业诚信经营、员工知法守法,主动抵制逃税漏税、走私贩私、制假贩假、污染环境、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全面推进开展督促起诉制度,引导企业通过法律途径和手段,主张权利、维护权利,保障秩序。针对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协助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落实重大事项论证和决策机制、内部制衡和风险防控机制。深入剖析典型案例和发案规律,分析查找企业经营违法犯罪风险点,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企业在重要部门、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完善制度、堵塞漏洞、规范管理。积极探索适应企业司法需求的服务途径,帮助企业提高规范经营、抵御风险能力,保障企业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引导企业家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创业创新、服务社会,努力营造尊重和激励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

三、改进工作方式,着力提升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质量和实效

11.树立新时代检察工作理念。树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保护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传统企业与创新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型企业的产权和自主经营权,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诉讼权利,接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着力构建权利平等、机会均等、规则公正的市场环境。树立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对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就能妥善处理的案件纠纷,慎用刑事手段,努力以较小成本取得较好效果。树立监督与办案并重的司法理念,坚持在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强化对涉企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探索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数据信息安全等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2.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充分考虑市场经济、创新创业的特点,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企业违规与个人犯罪、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经济活动中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改革探索中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要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依法慎重处理,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视为犯罪。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对改革探索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甄别,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正面激励导向融入司法办案的全过程,依法保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简化办理程序、依法从宽处理,对严重侵害公共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市场环境的重大犯罪案件集中优势力量精细办理、依法严厉打击。

13.改进办案方式和工作方法。坚持惩治违法犯罪与保护合法经营并重,突出打击重点与监督实效,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与方式方法,通过依法惩治犯罪者、支持改革者、保护创业者、挽救失足者、教育失误者,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执法办案与维护发展稳定的关系,在办理涉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现代经济体系等领域企业案件时,注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重视维护企业形象和产品声誉,慎重采取强制措施。对破坏企业发展造成项目停滞、生产经营困难、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刑事案件,及时加强沟通协调,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加快办案节奏,尽量减少和避免不良影响。对可能影响重大项目进行或引发重大风险的,认真研究防范应对措施,按照规定程序请示报告,切实做好重大敏感案件权利救济、舆论引导、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对集中发生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的系统性、塌方式犯罪案件,要综合考虑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根据个人参与程度、对单位影响程度和问题认识程度,区别对待,灵活处理,最大限度减少对经济发展、项目实施、生产经营活动的负面影响。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涉案信息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发表有损企业形象和声誉的言论,防止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14.加大权利救济和追赃挽损力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权利救济、法律服务,全力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涉案财物依法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探索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督促法院对犯罪分子违法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切实防止违法犯罪人员在经济上获利。强化民事、行政执行监督,妥善办理涉企执行案件,对执行违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15.建立健全检企服务对接机制。注重发挥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作用,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创新服务途径和方式。加强智慧检务建设,完善12309山东检察服务平台、“两微一端”等检察新媒体平台建设,打造“互联网+”绿色检务通道,建立集案件程序信息查询、权利告知、预约登记、申诉申请、法律文书公开等功能于一体的“一站式”“全网通”互联网服务平台,实现更智能、更精准、更贴心的检察公共服务。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扎实做好涉及营商环境社会矛盾的处理化解工作,对相关控告、申诉、举报实行快速受理、优先办理。健全完善律师接待信访人、参与矛盾化解等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在企业维权中的作用。

四、加强组织协调,全力推动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16.强化工作指导。坚持把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摆在突出位置,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主动认领任务,细化工作措施,提供精准服务,确保各项工作举措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对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重要决定、重大案件及时提交党组会、检委会研究审议,做到认真研究、慎重决定、严格执行。建立健全经验交流和办案保障协作机制,深化法律政策研究与司法办案实务合作,对重点案件加强督导检查、分类指导,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聚焦企业反映集中的难点、痛点、堵点,研究完善检察环节服务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动共性问题的有效解决。

17.争取支持配合。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重大工作部署和重点案件办理情况、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积极构建开放透明、亲民便民的“阳光检察”机制,全力构建党委领导、人大支持、政府重视、社会舆论关注的工作格局。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和企业家代表的沟通协作,准确把握企业和投资经营者的司法需求,对反映的突出问题高度关注、认真办理、及时反馈。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加强与发改、金融、市场监管、纪检监察、公安、法院等单位的协调配合,健全完善联席会议、线索移送、案件通报、联合调查督办、交流培训等工作机制,对监管漏洞、行业难题、法律风险等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支持、帮助相关部门堵漏建制、纠错防偏。积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立法研究和司法解释工作,推动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不断完善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体系和监管机制。

18.提升服务素能。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设立金融、知识产权检察官办案组或指定专门办案人员办理涉企案件,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严格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检察官责任担当,科学设置审核监督程序,充分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专业咨询会议作用,确保涉企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深入开展“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活动,把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知识纳入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检察公益诉讼等办案部门培训内容,通过专家授课、实务研讨、岗位练兵等专题培训,推动检察官了解企业管理、改进工作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对办案工作是否公正规范、是否存在吃拿卡要问题、是否影响或者妨碍生产经营等,主动征求涉案单位意见。对于涉案单位提出的投诉控告,依法受理、认真查处、及时答复,切实加强纪律作风建设,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19.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媒体,及时宣传检察机关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举措和实际成效,形成全民支持、参与优化营商环境的合力。认真做好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指导性案例评选与发布工作,用典型案例释法普法、宣传检察职能、讲好检察故事,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和影响力。健全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和快速反应机制,对涉检舆情及时应对、正面引导疏解,为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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