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8年12月10日印发)

时间:2020-11-25 作者: 来源: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18年12月10日印发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环境的意见》等意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发展,努力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法律服务,根据最高检关于统一、规范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结合山东检察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1.深刻认识重大意义。民营经济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前,民营企业面临融资难、知识产权保护难等诸多困难和挑战,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更大。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发展高度重视,省委、最高检也多次提出具体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政治责任,立足检察职能,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以实实在在的法律监督行动,努力为民营经济营造良好发展环境,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2.牢牢把握基本要求。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做到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在法律上一视同仁。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精准履行监督职能,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关心的公平竞争、企业融资等问题。坚持谦抑审慎文明司法,对通过民事、行政法律手段可以妥善处理的民刑交叉案件,慎用刑事手段解决,避免以刑事追究代替民事、行政处理,减少企业损害成本。坚持效果导向,充分运用政治智慧、法律智慧办理涉民营企业的案件纠纷,确保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实现双赢多赢共赢。

二、加强依法保护

3.营造安全的社会环境。结合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山东战役”,重点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民营企业收取“保护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寻衅滋事阻扰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突出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严惩针对民营企业家的绑架、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依法惩治由经济纠纷引发的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盗窃、抢夺、诈骗、哄抢民营企业财物的犯罪,从重打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挪用企业财产的犯罪。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山东检察版,全面推行“三段式”矛盾化解体系和“345”接访模式,及时妥善处置因民营企业破产、劳资纠纷、产权争议等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以及群体性事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等单位,加强对民营企业周边治安乱点的专项整治,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维护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合同诈骗、商业贿赂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着力惩处强揽工程、串通投标、强迫交易、官商勾结垄断经营以及故意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加大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惩侵犯民营企业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的犯罪,重点惩治侵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防范金融风险,依法打击骗贷、内幕交易等风险型犯罪和非法集资、网络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审慎办理涉民营企业融资的案件纠纷,维护良好金融生态。

5.营造廉洁的政务环境。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方面,向民营企业以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民营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职务犯罪,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快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重点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对制假售假等案件有案不移、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等问题,促进严格执法。对在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对发现的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强化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依法办理涉民营企业垄断经营等行政诉讼、行政执行监督案件。

6.营造宜业的生态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尤其是绿色生产型民营企业周边的生态环境,严厉打击向企业厂区及其周边非法排放黑臭水体、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支持适格主体提起诉讼或在履行诉前程序后及时提起公益诉讼。在依法打击、监督的同时,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补偿工作,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对高耗能、过剩产能民营企业,妥善处理因经济结构和能源政策调整、产能过剩引发的企业兼并、破产清算、企业债转股、股权融资等案件,帮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转型升级、恢复生机。

7.营造公正的法治环境。强化对涉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重点监督纠正侦查机关该立案不立,不该立案乱立,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适用强制措施、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当,以及审判机关量刑不当、刑罚执行不当等问题。强化对涉民营企业债务纠纷、股权分配、知识产权、职工工资、劳动争议、工伤赔偿等案件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突出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监督力度,妥善办理历史形成的政府部门欠账案件,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突出强化对涉及市场准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的法律监督,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推进解决涉民营企业“执行难”问题,强化对涉民营企业案件违法执行的监督,严厉打击拖欠民营企业债务的“老赖”犯罪,维护企业胜诉权益。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法律监督案件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的,依法履行侦查职责,坚决严肃查处。

三、提升保障质效

8.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正常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以历史和发展眼光对待改革开放以来民营企业因经营不规范引发的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公正处理,对已过追诉时效的,不再追究;对罪与非罪不清的,坚持疑罪从无。准确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防止公权力介入经济纠纷,对界限不清、把握不准的,及时向上级院请示报告。对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的区分,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根据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否则一般不得作为企业非法融资的认定依据,其中,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民营企业集资诈骗,重点围绕民营企业融资项目真实性、资金去向、归还能力等事实综合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认定。对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区分,应准确把握刑法关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规定,对不符合贪污罪等职务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不能定罪处罚;对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应当以犯罪处理。对民营企业实施的单位犯罪与民营企业负责人实施的个人犯罪的区分,以企业名义实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违法所得归企业所有的,依法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对民营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对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的界限,不能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不能将对企业判处罚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严格把握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对不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禁止性行为的,不能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刑事追究。严格适用合同诈骗罪,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得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9.准确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在办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刑事案件过程中,坚持慎捕少捕不捕,严格审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准确适用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关于应当不批准逮捕、可以不批准逮捕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民营企业家,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家,一般不批准逮捕;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家,可以不批准逮捕。用好不起诉权,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规定,严格审查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对经审查认定案件不构成犯罪,包括涉案民营企业家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二次补充侦查仍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经审查认定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涉案民营企业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核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0.慎重使用强制性措施。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尽量不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的强制性措施,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做到案件照办,企业生产经营照常运转。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对公安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涉及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在行使调查核实权时,依据不同情况采取到企业或请过来的方式进行,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11.严格执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开展对在押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有不应当、不必要、不适宜继续羁押情形的,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对已经逮捕的涉嫌犯罪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案件实行逐案逐人审查,密切关注诉讼各环节事实、证据、情节等的动态变化,对其本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提出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申请的,优先办理。加强对看守所羁押期限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督,每月对本地纠防民营企业家及高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的久押不决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发现存在超期羁押等问题的,依法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羁押期限超过五年的久押不决案件,省院进行挂牌督办;对羁押期限超过八年的久押不决案件,上报最高检进行挂牌督办。对造成超期羁押的直接责任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相关线索。

12.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依法从宽处理。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在创新创业过程中,因大胆探索、锐意改革所出现的失误,只要不属于有禁不止、不当谋利等情形的,依法予以容错,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手续费”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综合各方面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具有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机关调查的,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因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和认罪认罚等情形之一的,依法从宽处理;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

13.依法纠正涉企产权冤错案件。依法及时审查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开展涉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申诉案件清理活动,对清理出的案件严格依法律和政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确有错误的,坚决依法启动纠错程序,促进依法纠正。进一步加大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组织精干力量集中审查办理,抓紧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稳定企业家预期,增强企业家信心。健全完善司法救助体系,依法办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产权保护的国家赔偿案件,支持法院对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产权的国家赔偿案件依法进行审理,依法受理和审查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对法院作出的赔偿决定和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案件,确保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及时获得赔偿。

14.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注重提高办案效率,对于已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特别是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案件,依法从速办理,切实防止久押不决、久拖不决;对于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虚假诉讼监督和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申请监督案件,针对当事人取证难的问题,依法加大调查核实力度,经查证确实存在虚假诉讼或者违法执行行为的,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在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时,同步做好办案风险预警防控和以案释法工作,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把握不当,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甚至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对办案中发现的民营企业管理漏洞等问题,主动“诊脉开方”,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帮助堵漏建制、完善内部管理。慎重发布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的新闻信息,对涉及案件情况的相关报道失实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企业关切,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声誉。总结编发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典型案例,指导案件办理。

四、注重统筹协调

15.强化组织领导。全省检察机关要把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主动认领、细化分解任务,结合省院出台的为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保驾护航、优化营商环境等意见,研究采取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措施,严明责任,狠抓落实。强化督导检查,制定任务分工方案,定期督查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并把督查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落实不力、发生重大影响案(事)件的,严肃通报,严格追责。加强对下业务指导,及时帮助解决下级院在办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加强宣传引导,广泛宣传检察机关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思路举措和工作成效,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探索创新的好经验好做法,妥善处置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舆情,营造良好氛围。

16.争取支持配合。主动向党委、人大汇报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对于办案工作中发现的体制性、政策性、策略性、方向性等重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提出解决的建议;对于机制性、管理性以及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政府通报,积极协助政府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加强与公安、法院及监委等单位的协作配合,完善联席会议、案件通报、疑难案件会商等制度,在法律适用、政策运用、司法方式等方面统一尺度,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与工商联的联系沟通,健全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共同开展调研等常态化机制,支持工商联依法开展法律维权工作,对办理的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重大案件,注意听取工商联的意见建议,确保办案良好效果。

17.打造服务平台。每季度召开一次民营企业代表座谈会,邀请公安、法院以及工商联等单位代表参加,通报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情况,征求意见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律问题。加强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开辟办理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案件和信访的“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企业投诉、办理涉企案件、处理企业维权,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努力做到“最多跑一趟”“一次就办好”。健全联系民营企业常态化机制,结合“四下基层”活动,深入推进“法律进企业、进商会、进工商联”活动,定期组织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别是民营企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级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每人联系1个民营企业,面对面问计、问需、问效,为民营企业“订制”急需的“检察产品”,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检察服务中心、知识产权检察法律服务中心等一线服务平台作用,组织检察官走进民营企业开展涉金融、知识产权等法律实务宣讲,邀请民营企业管理人员走进中心接受警示教育,为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提供风险防控指引。

18.提升队伍素能。全省检察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执行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规定,依法公正办案,坚决防止在检察环节“一捕了之”“一诉了之”。深化“素质能力提升年”活动,把涉民营经济法律政策纳入各办案条线教育培训内容,通过政策解读、实务研讨、岗位练兵等专题培训,发挥“检答网”的检察业务咨询答疑、信息共享平台作用,不断提升检察人员办理相关案件的能力。根据需要,有条件的检察院组建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专业化团队,提高案件办理水平。注重引进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法律专业人才,加强相关领域专业学历教育,重点培养一批专门型、专家型检察人才。积极“借力”“借智”,建立由资深法律专家、经济专家以及办案检察官组成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办理人才库,聘请民营企业经济人士为人民监督员,加强对办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保证案件质量和效果。严格规范自身司法行为,严禁越权办案,严禁干预发案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于知法犯法、违法办案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通报一起,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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