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到视频里量大实惠的烤肉拼盘,我立马下单了99元的团购套餐,可到店里一看,肉量只有视频里的一半!”近日,家住蒙阴县的李先生在某短视频平台刷到了同城一家烤肉店的探店视频,被其“99元优惠套餐”吸引下单,到店就餐时却发现套餐内容严重缩水,与视频宣传肉量相差甚远。
根据李先生的遭遇,蒙阴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干警在调查后发现这并非个例。自2023年起,某短视频平台的部分网络账号频繁发布探店视频。经统计,该县类似短视频涉及网络账号10余个、短视频100余条,都是“探店达人”们以“素人亲身体验”的形式发布的餐饮服务、菜品口味评价,并在视频页面添加了相应餐饮店铺的购物链接,以相似的话术引导消费者点击链接下单。“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该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李尊鑫介绍,这些“隐形广告”不仅模糊了真实评价与商业推广的界限,更让部分商家趁机虚标套餐内容、夸大菜品质量,极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今年2月下旬,该院依法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对本地区违规发布餐饮业探店广告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收到检察建议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案涉“探店达人”召开约谈会。约谈会上,工作人员解读相关法律法规,阐明未标注“广告”的危害及后果,要求“探店达人”自觉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等义务,责令限期对已经发布的属于广告的探店视频全部标明“广告”字样。截至目前,上述“探店达人”发布的未标明“广告”字样的100余条视频已全部整改完毕。
“现在刷到探店视频会特别注意有没有广告标识,消费选择更理性了。”市民李先生对整治效果表示肯定。
“网络行为同样需要依法依规,以后在制作探店视频时一定主动标注‘广告’性质。”在某短视频平台拥有2万粉丝的“探店达人”刘某对网络视频创作内容的法律边界有了更清晰的理解。
“下一步,我院将继续聚焦网络营销新业态环境治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实实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让‘舌尖上的安全’看得见、摸得着,为互联网时代的消费信任筑牢防线。”该院检察长神合广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