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周村:揭秘“黑吃黑”骗局!电诈分子的赃款被“截胡”之后……

时间:2026-07-30 作者: 来源:

“他们的钱本来就来路不正,我们先是假意配合,再‘顺水推舟’把钱弄走,估计他们也不敢报警……”这是犯罪嫌疑人孟某某落网后的自述。今年1月,由淄博市周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假意配合洗钱、实为截留赃款的诈骗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孟某某、程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这起发生在电诈链条上的“黑吃黑”案件,为那些企图在灰色地带“捞一把”的人敲响了警钟。

2024年,手头拮据的孟某某、程某某盯上了电信网络诈骗分子急于“洗白”的赃款。二人盘算:若将上游电诈分子的赃款通过自己控制的银行卡接收后取现据为己有,对方因资金来路不正,很可能不敢声张,自己或许能借此逃脱法律制裁。

为此,二人精心设计了一套“两头骗”的操作模式:一方面,他们伪装成放贷人员,通过中介广泛联系有贷款需求的“黑户客户”,以办理“黑户贷款”为由,让“客户”携带银行卡、身份证前往指定地点,由他们操作所谓“申请放款”;另一方面,他们主动在网上寻找电信诈骗洗钱团伙,假意配合转账,将“客户”的银行账户提供给上游电诈分子,扮演愿意协助转移赃款的“工具人”。

2024年8月,在孟某某、程某某的操作模式下,上游电诈分子将诈骗所得的1.5万元转入了“客户”刘某的账户。资金一到账,孟某某、程某某立即安排陈某(在逃)取现,随后转移并瓜分了赃款。

2025年8月,案件移送淄博市周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过程中,一个关键的法律适用问题摆在办案检察官面前:这种有预谋地侵吞上游犯罪赃款的行为,究竟应如何定性?

经综合审查全案证据并深入研讨,办案检察官认为,孟某某、程某某的行为并非简单的侵占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二人自始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主动寻找上线、假意提供账户配合刷流水等一系列行为,虚构愿意协助转移赃款的假象,隐瞒其企图侵吞赃款的真实意图,致使上游电诈分子基于错误认识,将诈骗所得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因此,二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刑法保护的是财产占有秩序本身,即使对方是犯罪分子,其非法占有的赃款在法律意义上仍属于‘他人财物’。”该院检察官助理张恒瑞解释道,“这种发生在电诈链条上的‘黑吃黑’行为,不仅扰乱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查,其本身也构成了新的犯罪,必须依法惩处。”

2025年12月,淄博市周村区检察院以诈骗罪依法对被告人孟某某、程某某提起公诉。2026年1月,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孟某某、程某某认罪服判,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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