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时应当递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
(二)申诉书:申诉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
2.申诉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申诉人签名、盖章或者捺指印及申诉时间。
(三)相关法律文书。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处理该案时所出具的所有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历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申诉人应当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上述材料。
省检察院地址: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5592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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